【法令函釋】有關都市設計審議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所規範「開發行為許可」之程序認定疑義

主旨: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轉臺北市政府函詢內政部營建署有關都市設計審議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所規範「開發行為許可」之程序認定疑義乙案,請 查照。

本文:
1、臺北市政府於100年3月14日以府都設字第10030114900號函詢內文大致如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查本府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95條規定,設置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該會任務為依都市計畫或其他法令規定進行開發許可審議,惟各開發案件經審查通過後仍需取得建照始得建築,其「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核准程序,與環評審查應屬獨立、平行之作業,非前述「開發行為之許可」範疇。惟近來甚多申請者仍提出疑慮,為利業務推展及便民服務,尚請釋疑。

2、內政部於100年4月11日以台內營字第1000802474號函釋內文大致如下:
都市設計係都市計畫一環,都市計畫法規或都市計畫書載明開發案應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開發建築等規定時,該都市設計審議決定即具有開發許可之性質,為縮短審議流程,其審議程序得與環境影響評估採平行直作業方式辦理。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2月22日環署綜字第1000014766號函示「為避免產生環境影響評估及開發行為許可效力之爭議,於開發行為許可前,應請查明該申請開發案是否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如是,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規定辦理」,
應予配合。

註:函文內容詳如附夾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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