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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之三修正草案總說明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原由臺灣省政府於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發布施行,及配合精省由內政部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重行訂定發布後,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九十九年二月一日修正發布。
都市計畫於法定容積以外增加之容積額度,其法規依據,包括法律與法規命令、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都市計畫書等,獎勵之種類繁多,雖個別獎勵皆訂有上限,但尚無總量累計上限之規定,致總容積有失控及影響環境品質之情形。為建立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管控機制,回歸都市計畫體系管理,爰增訂都市計畫法定容積放寬建築容積額度之總量累計上限,並為配合前揭修正及因非屬都市更新地區及災害重建,修正得於法定容積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之規定。爰擬具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之三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第三十四條之三條文之增訂,因非屬都市更新地區及災害重建,修正原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之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之規定修正為百分之二十(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二、增訂都市計畫法定容積放寬建築容積額度之總量累計上限,並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之三)
註: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之三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詳如附夾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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