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告法規】一、都市更新案實施者以外之人申請建造執照,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其法規之適用,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並應自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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