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文】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轉內政部對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共同部分未點交前,得否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管理組織報備,俟領得報備證明後再依條例第57條規定完成點交公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之程序後,另向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疑義函釋乙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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