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文】函轉內政部營建署檢送有關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建議落實「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提及「需辦理補強之建築物,如涉有建築法第9條規定之行為者,應依建築法規定辦理」乙案,請查照。

主旨:
一、依據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105年6月8日全建師會(105)字第0292號函(如附件)。
二、依本部102年9月26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9979號函檢送102年9月6日召開研商「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正草案」會議紀錄結論二略以:「......『一、如涉有建築法第9條規定之行為者,依建築法規定辦理』......,鑑於本方案並未排冷建築法之適用,......請各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辦理建築物耐震補強,如涉建築法規定應申請許可時,請依法辦理,並請各地方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三、爰各機關辦理建築物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如有涉及建築法第9條規定建造行為或第73條規定更使用執照行為者,請確實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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