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文】「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5月11日以環署廢字第1060034331號公告修正名稱為「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二項之事業」,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5月11日以環署廢字第1060034331號公告修正名稱為「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二項之事業」,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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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5月11日以環署廢字第1060034331號公告修正名稱為「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二項之事業」,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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