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告法規】內政部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條文

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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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修正總說明】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訂定發布,迄今尚未修正。茲為擴大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
等級」之適用範圍,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 修正結構安全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基準及等級基準表之乙級評估基準,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初步評估案件得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評估等級及基準。(修正條文第二條及附表五)
二、 增列公寓大廈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申辦程序。(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 增訂鋼筋混凝土構造及加強磚造、鋼構造及輕鋼構、木構造及磚構造建築物結構安全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評估內容及評分表。(修正條文第二條及附表一至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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