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告法規】內政部修正「營造業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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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曾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九十八年五月五日。
考量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波動,依十年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調整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為維持現行規定承攬工程造價限額為營造業資本額七點五倍,於調高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後,配合修正相關營造業資本額,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乙等及丙等綜合營造業資本額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 修正土木包工業資本額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 修正外國營造業於我國申請設立為乙等、丙等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資本額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四、 本細則本次修正施行後,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二十五條定之營造業,應於最近一次營造業本法第 17 條規定申請複查前,辦理資本額增資。
(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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