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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四條之一修正總說明】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訂定發布,迄今尚未修正。考量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波動,依十年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調整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乙等及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本辦法修正施行後,營造業之資本額未依規定增資者,其承攬工程造價限額適用本辦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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