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1條規定之長照機構,其類組歸屬前經內政部107年1月3日台內營字第1060820440號令及107年2月26日台內營字第1070802899號令解釋在案,分別屬F-1組、H-1組及H-2組,其中除屬F-1組且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7條第4款所列設有病房之醫院所附設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外,其餘長照機構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章之特定建築物。
※函釋全文請詳附夾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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