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務必依照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8月9日修正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規定囑託之不動產鑑定作業,如未依規定辦理而有該要點第十四點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將授議決為不適任,喪失於各法院被選認為鑑定人之資格,三年內不得向各法院申請為鑑定人,作業要點請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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