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告法規】內政部營建署108年2月26日號令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之一受理申請徵收、讓售執行應都注意事項(廢止),自即日起生效。

主旨:
內政部營建署108年2月26日號令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之一受理申請徵收、讓售執行應都注意事項(廢止),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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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揭公告廢止內容請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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