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函釋】有關內政部102年2月6日台內營字第1020800210號令二、(二)出入通路路面鋪設寬度疑義1案

主旨:
有關內政部102年2月6日台內營字第1020800210號令二、(二)出入通路路面鋪設寬度疑義1案

本文: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8年4月3日府經建字第1080070896號函。
二、按旨揭令二、規定:「以經指定建築線且未完成闢建之道路為出入通路者,應符合下列定:(一)新建五樓以下或六樓以上建築物應於建築工程放樣勘驗前,分別自行開闢完成三點五公尺以上或四公尺以上之施工道路及實際需要擬定之臨時排水系統。(二)申請使用執照前應施工完成排水系統,並完成出入通路路面鋪設。」上開(二)所稱出入通路路面鋪設之寬度,係指(一)所稱3.5公尺以上或4公尺以上之施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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