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文】轉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惠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及供應商「應施檢驗商品應完成檢驗程序,始得輸入、運出廠場或進入市場。」請查照。

主旨: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惠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及供應商「應施檢驗商品應完成檢驗程序,始得輸入、運出廠場或進入市場。」請查照。

本文:
一、
依商品檢驗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輸出入或進入市場;惠請協助轉知會員及及供應產製、輸入、委託產製或委託輸入應施檢驗商品均能依規定完成相關檢驗程序,避免誤觸法規。
二、
檢送本局應施檢驗商品簡易分類表1份供參,另可至本局商品檢驗業務申辨服務系統依號列或貨品分類查詢應施檢驗商品仍具疑義,可來函向本局辦理品目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pqn/uqi6101f.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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