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文】內政部107年4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2號函釋,凡集合住宅、住宅任一住宅單元(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其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建築物使用類組認定1案。

主旨:
內政部107年4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2號函釋,凡集合住宅、住宅任一住宅單元(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其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建築物使用類組認定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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