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函釋】內政部函釋有關I類組危險廠庫之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是否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規定一案。

主旨:
內政部函釋有關I類組危險廠庫之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是否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規定一案。

本文:
一、復貴事務所108年7月1日仁建師字第108070101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9條及第271條規定:「下列地區之工廠類建築物,除依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興建之工廠,或各該工業訂有設廠標準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基本設施及設備應依本章規定辦理:一、依都市計畫劃定為工業區內之工廠。二、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內之工廠。」、「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其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之範圍內,不得有固定隔間區劃隔離;面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部分,得予適當隔間。作業廠房與其附屬空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用途,並能個別通達避難層、地面或樓梯口。前項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另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公共危險物品範圍及分類,與儲存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之設置標準及儲存、處理、搬運之安全管理均有明文規定。

三、I類組危險廠庫之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如係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設置,非屬C類組工廠類建築物,得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規定之限制。

回首頁

本文附件

1080725-10801365432.13 MB



線上報名

目前沒有開放報名服務



5934

發布數

1

線上報名

21

公會會員

5343

會員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