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一、依據經濟部能源局108年7月10日能技字第10800150210號函暨雲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2日雲豹能字第1080702001號函辦理。 二、依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設置之水產養殖設施,因非屬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自無建築法之適用,其上方設置之立樁柱式太陽光電設備,亦無須請領雜項執照。惟設置時應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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