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文】內政部檢送技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補充解釋暨發布令影本1份。

主旨:
內政部檢送技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補充解釋暨發布令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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