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文】內政部營建署檢送「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1條、第19條條文勘誤表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各1份,請查照。

主旨:
內政部營建署檢送「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1條、第19條條文勘誤表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各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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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揭誤勘表內容請詳如檔案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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