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以衛部保字第1091260111號令修正發布,除第二部第一章第一節門診診察費通則十二之(四)及第三部牙醫通則八,自109年1月1日生效外,自109年4月1日生效。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規定)、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主旨: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以衛部保字第1091260111號令修正發布,除第二部第一章第一節門診診察費通則十二之(四)及第三部牙醫通則八,自109年1月1日生效外,自109年4月1日生效。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規定)、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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