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函釋】內政部營建署函釋有關貴府函詢下水道法第1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相關疑義,復如說明。

主旨: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10年5月4日府工道字第1100096388號函辦理。
二、按下水道法第19條規定:「下水道機構,應於下水道開始使用前,將排水區域、開始使用日期、接用程序及下水道管理規章公告週知。下水道排水區域內之下水,除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依公告規定排洩於下水道之內。」同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7款規定「本法用辭定義如左:一、下水:指排水區域內之雨水、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七、排水區域:指下水道依其計畫排除下水之地區。」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下水道分為三種:雨水下水道、污水下水道及合流下水道,先予敘明。
三、依下水道法第19條立法意旨應於設施完成後啟用前將其服務地區之範圍、開始使用之日期、用戶接用下水道之程序及下水道管理規章公告週知,俾使用人有所遵循,且無關其排水功能係屬處理雨水、處理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或兼具以上功能。惟主管機關得考量排水區域內雨水下水道整體排水功能之完備程度,自行訂定其開始使用日期,並依規定於開始使用前公告週知。
四、旨案所詢雨水下水道完成後是否需依下水道法第19條規定公告周知1事,請依上開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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