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函釋】內政部營建署有關貴所函詢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土地上既有合法農業設施,畜牧設施(養畜設施)欲變更為水產養殖設施(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是否須重行申請建(使)照變更疑義1案。

主旨:
有關貴所函詢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土地上既有合法農業設施,畜牧設施(養畜設施)欲變更為水產養殖設施(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是否須重行申請建(使)照變更疑義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本文:
說明:
一、依據貴所111年8月15日蓮農字第1110813001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第3項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相關規定,業針對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及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事項明定相關規定(如附件1);前開辦法第3條條文,並規定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
三、另查本署104年5月27日營署建管字第1040033944號函釋(如附件2),業針對不同農業設施間之變更,無建築法第73條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適用,釋示在案。
四、旨揭事項疑義,涉及個案事實認定事宜及當地主管農業、都計(地政)、建築機關訂定之管理自治法規相關規定,為當地直轄市、縣(市)各主管機關權責,建請貴所檢具具體書圖資料逕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以取得正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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