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告法規】內政部營建署訂定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申請作業要點。

主旨:
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申請作業要點。

本文:
內政部104.9.11台內營字第1040810982號令訂定發布,並經內政部105.1.20台內營字第1050800458號令發布生效
內政部111.9.30台內營字第1110816340號令訂定發布,自即日生效
一、為提供各項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環境敏感地區查詢作業由內政部或其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委託服務廠商執行之。
本要點所稱單一窗口,指前項執行查詢作業之機關或委託服務廠商。
三、申請人申請核發查詢結果通知書,應備妥下列文件,至單一窗口所建立之查詢平 台 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申請範圍之地籍清冊(PDF 及 TXT 文字檔)及地籍圖 (.SHP 檔,座標系統 TW97 )。
(三)申請範圍圖(.SHP 檔,座標系統 TW97 )。
單一窗口檢核繳交文件內容有不符前項規定之規格,得要求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於期限內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不予受理申請。
申請文件經檢核無誤,申請人應繳交查詢費用及繳款服務費用,始完成申請程序,相關流程如附件二。
四、單一窗口受理 前點 申請案件後,應將 初步分析 查詢結果或申請文件,送請各環境敏感地區主管機關於十個工作日內查復確認,相關流程如附件二。但經環境敏感地區主管機關認定申請人應補正文件或應現地勘查確認者,其查復確 認期 限依實際作業時間辦理。
單一窗口收受前項查復確認結果彙整後,核發查詢結果通知書函復申請人 。
五、申請人於依前點第二項規定核發之查詢結果通知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一年內 以原查詢範圍 再次申請查詢,經單一窗口檢核符合下列條件者,依附件三流程辦理,並以一次為限:
(一)申請人以同一會員帳號提出申請。
(二)查詢地籍資料及查詢項目均不變。
前項再次申請查詢之各環境敏感地區主管機關查復確認時限 ,依前點第一項規定辦理 。
六、查詢結果通知書所載查詢結果有誤差或爭議時,以各環境敏感地區主管機關查認結果為準。
七、查詢結果通知書有效期間為一年。
前項期間內,因環境敏感地區變更或地籍異動致與原通知書內容不符時,通知書之ㄧ部或全部失其效力,單一窗口得不另行通知申請人。
各環境敏感地區圖資若有更新,該主管機關應於公告日起七日內提供內政部更新圖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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