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告法規】內政部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及建築設備編部分條文

主旨:
內政部100.2.25台內營字第1000800800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及建築設備編部分條文,除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五條自發布日施行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之二施行日期另定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文:
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三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七十九次修正施行。為因應高齡化社會及行動不便者對於既有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之需求,並考量本規則相關用語,尚與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不同,爰配合修正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相關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既有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時,不計入建築面積等相關配套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五條)
二、配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升降機」相關用語,修正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四十二條。)

另鑑於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六章昇降設備條文,與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諸多條文重複規定,且標準尚有不一,檢討現行實際需求,爰配合修正建築設備編相關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用語,修正第六章第三節及第四節節名。
二、配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關用語,修正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十八條)
三、考量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規定及國外相關法規,修正昇降設備所用技術用語。(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九條)
四、修正昇降機昇降機道內之通風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十條)
五、刪除昇降機頂部安全距離及機坑深度定義,移列為第一百零九條之技術用語。(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一條)
六、配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修正昇降機機坑照明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二條)
七、修正昇降機於同一樓層設置出入口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七條)
八、修正昇降階梯之額定速度、坡度、揚程高度、欄杆及安全裝置,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
九、修正昇降階梯機械室之通風口面積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二條)
十、考量昇降階梯之使用安全,增訂設置防夾保護板之規定。(增訂條文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
十一、修正昇降送貨機之昇降機道構造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條)。
十二、因應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就昇降設備已有相關規定,且純為設備部分條文,本規則無需重複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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