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函釋】內政部函釋有關綠建材之檢討範圍一案,請依相關說明辦理

主旨:

本文:
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21條規定「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應採用綠建材,其使用率應達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應採用綠建材,其使用率應達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另依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規定,綠建材使用率係指綠建材使用面積除以建築物室內空間總表面積(即各部位室內空間之表面積總和)。又查「...依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規定,於建築法第30條申請建造執照、第77條之2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及第74條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以該次申請之室內空間總表面積檢討綠建材使用率。」為內政部營建署96年2月8日營署建管字第0960006989號函說明二所明示;復依該署100年3月28日函附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修正草案6.(1)意旨,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及其規範規定建築物室內空間綠建材使用率之檢討部位,包含天花板、內部牆面(含分間牆)、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樓地板面等部位,其中任一部位如未從事室內裝修或位設置樓地板面材料或未塗裝者,該部位得不計入室內空間之表面積;至建築物室內空間總表積之檢討,依內政部營建署上開96年2月8日函釋,得以該次申請之室內空間為範圍。

註:完整函釋內容詳如附夾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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