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告法規】內政部令:修正「 非都市土地非屬山坡地範圍之開發案件申請整地排水計畫施工許可證書圖文件及審查項目須知」第五點、第六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主旨:

本文:
五、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下列書圖:
(一) 基地位置及現況圖,應載明基地位置、鄰地、附近道路情況、名稱及建築情況。

(二) 地盤圖,應載明基地之方向、地號及基地之境界線、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度、建築物之配置。
(三) 規劃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地形圖。

(四) 整地工程設計圖說,應包括:
1、 整地平面圖,明確標示計畫整地之範圍及各區位之高程,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2、 整地斷面圖,標示整地前後之縱橫斷面圖,橫座標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縱座標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3、土石方計算書。

(五) 排水工程設計圖說,應包括:
1、排水系統規劃及管線系統設計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2、排水處理及設計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六) 道路工程設計圖說,應包括:
1、路線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2、路線縱剖面圖,比例尺水平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垂直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3、 橫斷面圖,每二十公尺應有一橫剖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但審查機關得視個案情形適當調整橫剖面圖距離。
4、主要構造物詳細設計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七) 給水工程、污水工程設計圖說,應包括:

1、給水工程、污水工程設計所須基本資料分析報告書。
2、給水工程設計圖說。
3、污水工程設計圖說,應包括:
(1) 污水系統規劃及管線系統設計。
(2) 污水處理及放流設施設計圖說。

(八) 施工管理計畫,應包括:
1、各項工程之作業項目名稱、使用機具、施工順序、施工進度、防災配合措施及施工作業流程圖。
2、臨時施工場地(含施工便道之配置)。
3、大宗工程材料之運輸計畫,棄方及廢棄物確實棄置地點、運送方法、處理方式。
4、施工安全及管理。
5、環境品質監測計畫。
6、保險契約。

前項第七款給水工程、污水工程設計圖說,得於開工前併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文件送審查機關備查;前項第八款施工管理計畫,得於開工前送審查機關備查。

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工程圖說審查項目,屬單一興辦事業開發案件,得經審查機關同意,於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時審查。

六、 非山坡地範圍之開發案件申請整地排水計畫施工許可證,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之項目,如附表二;其餘項目應由依建築師法、技師法相關規定得為簽證之建築、土木、水利、水土保持工程或相關專業技師等簽證負責,如附表三。


註:修正內容詳如附夾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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