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和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評分指標辦理。
二、現行起造人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旨揭公共建築物之無障礙設備與設施制度,實施截至100年11月30日止,先予敘明。
三、自100年12月1日起受理之使用執照申請案,除於100年11月30日前已獲民間團體勘檢合格者外,請向本府城鄉發展處申請旨揭勘檢業務,再由本府勘檢合格者外,請向屏東縣政府城鄉法展處申請旨揭勘檢業務,再由本府勘檢小組排定勘檢日期進行勘檢。
四、勘檢日期原則以每月第二週及第四週星期四辦理勘檢,請各起造人、監造人和承造人,欲申請新建公共建築物之無障礙設備與設施勘檢,於每月單週星期五錢,向本府城鄉發展處建築管理科申請,以利排定勘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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