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公文】桃園縣建築師公會自101年6月1日起,確實執行各事務所職員至發照室洽辦建造執照、室內裝修及變更使用執照(第一階段)審查時配掛識別證之制度,請各建築師會員配合辦理。

主旨:

本文:
一、桃園縣建築師公會自101年6月1日起實施事務所職員至發照室洽辦審照時配掛識別證之制度,請各事務所配合重新辦理識別證。

二、每一事務所得指定職員一人至本會員辦理識別證,指定第2人以上應檢附勞健保資料證明該指定人員確為該所職員。指定人員登記後如有異動應向桃園縣建築師公會重新辦理變更登記,另指定人員不得重複登記於兩個以上事務所。

三、凡建築師本人無法親至發照室洽辦審照或修改圖說等事宜,其指定人員應出具本會核發之識別證,作為審查案件之證明。惟建築師本人仍須於每一申請案件審查時或核對副本時選擇一次到發照室親自簽證。

四、檢附辦理建築師事務所職員識別證「授權書」,如附件,請建築師填妥授權書並攜帶指定人員一吋向片二張及身分證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親自至本會辦理識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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