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文】中華民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協會函詢內政部營建署有關執行「建築物昇降設備竣工檢查」〈B-18〉建築物升降機竣工檢查表第46項:火災復歸避難裝置,其判定基準

主旨:
昇降機之火災復歸裝置確為必要,且昇降設備竣工檢查既已列入查驗,設計及監造人有必要瞭解,本文供建築師會員參考

本文: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公佈〈B-18〉建築物昇降機竣工檢查作業程序及標準表,業已開始執行,遇有窒礙難行,敬請解釋說明。

二、依〈B-20〉建築物昇降機竣工檢查作業程序及標準表:乘場門具有防火性能者應設置(火災復歸避難層裝置),該裝置動作時昇降機應直接返回避難樓層,合先敘明。

三、中華民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協會執行有下列疑義,請求解釋:
1、為使該裝置動作是為自動式或手動式?
2、為自動式應於何處連結?(一般應與火災受訊總機連結)
3、目前昇降設備性能皆已預留感知接點,但未能與火災受訊總機連結,如何判定為符合。
4、昇降設備與火災受訊總機分屬不同設備,責任分界如何區分?

四、中華民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協會對昇降機防火門設置建議如下:
1、昇降機防火門設置在防煙性能未確認前應以昇降機間防火區劃做為防火區劃設計。
2、設計者規劃「昇降機防火門」設置時,機電設計應規劃昇降設備與火災受訊總機連接「管線」。火災受訊總機預留無電壓之接點,當火災發生時能連接昇降機返回避難樓層。
3、當昇降設備已辦理竣工檢查時,火災受訊總機尚未完成,〈B-18〉建築物昇降機竣工檢查表第46項劃掉,最後建築物申請使用許可時,由建築物監造者確認其功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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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24-102中昇檢字第102010015號476.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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