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函釋】內政部函釋有關建築基地範圍包含「法定山坡地及非法定山坡地」,其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山坡地建築專章條文檢討1案

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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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內政部107.8.21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3570號函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7年6月7日新北工建字第1071107467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下稱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4條及第265條之立法意旨,分別為明定山坡地建築物與擋土牆之退縮距離,避免擋土牆之傾倒、滑動或毀損破壞建築物,及增進建築物之通風採光及物理環境;267條及268條之立法意旨,分別為明定山坡地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計算方式及有關綠化規定,以確保建築基地留設空地能確實綠化,及明定建築高度限制,以維護山坡地之整體景觀,避免建築物遮蔽山景之可視性或破壞原有地景結構,合先敘明

三、查本規則第260條規定:「本章所稱山坡地,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劃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是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座落於上開適用範圍(法定山坡地)者,自應依山坡地建築專章檢討辦理。至建築基地範圍包含「法定山坡地及非法定山坡地」時,其建築物依本規則第264條、第265條、267條及268條之檢討方式如下:

(一)座落於「非法定山坡地」之建築物(含地下室範圍),基於建築基地整體安全考量,應依本規則第264條、第265條檢討辦理。至第267條及第268條僅係規範建築物之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及高度限制,故免予檢討適用。

(二)座落於「法定山坡地及非法定山坡地」之整幢建築物(含地下室範圍),基於建築基地整體安全及建築物整體設計考量,應依本規則第264條、第265條、第267條及第268條檢討辦理。

(三)基地位處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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