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函釋】內政部函釋有關都市計畫土地設置「小型風力發電設備」是否需依建築法申請雜項執照1案

主旨:

本文:
內政部107.9.17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5084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經濟部能源局107年8月23日能技字第10700644950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營建署103年2月18日營署建管字第1030000798號函附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第35項決議「依法例舉重明輕,建築法第7條之規定風力發電機具及附屬設備,應認定屬雜項工作物,應請領雜項執照。」;另按本部104年3月2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04192號函:「風力發電機組申請設置於非都市土地之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者,應依建築法第7條之規定認定為雜項工作物請領雜項執照;若申設地點為依法得設置之其他非都市土地使用地,則免請領雜項執照。為上開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紀錄新增決議,請配合辦理。」綜上,都市計畫土地設置「風力發電設備」,應認定屬雜項工作物,除應符合各該都市計畫容許使用規定外,並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三、副本抄送經濟部能源局,按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7條規定:「設置再生能源發電、利用系統及相關設施,依不同設施特性,就其裝置容量、高度或面積未達一定規模者,免依建築法規定請領雜項執照。前項關於免請領雜項執照之設備容量、高度或面積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查經濟部會銜本部依同條第2項訂有「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本案未達一定規模之「小型風力發電設備」是否納入該標準處理,請貴局基於再生能源主管機關立場評估辦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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