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告法規】內政部營建署108年2月26日台內營字第1080802334號令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執行應注意事項(廢止),自即日起生效。

主旨:
內政部營建署108年2月26日台內營字第1080802334號令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執行應注意事項(廢止),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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