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告法規】「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業經文化部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以文授資局蹟字第1083008896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函附件)1份,請查照。

主旨: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業經文化部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以文授資局蹟字第1083008896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函附件)1份,請查照。

本文:
旨揭文化部修正公告請詳如檔案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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