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函釋】內政部營建署函釋有關貴府介壽水資源回收中心管理大樓是否免申請建造執照案。

主旨:
內政部營建署函釋有關貴府介壽水資源回收中心管理大樓是否免申請建造執照案。

本文:
內政部108.10.3內授營環字第1080817255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8年8月21日府授環字第1080031054號函及108年9月6日府授環字第1080034943號函辦理。
二、本部營建署87年6月5日營署建字第10973號函略以,「系統內之管理大樓,因係供管理人員工作、住宿之場所,屬建築法規範之範疇,應依規定請領建照。」另依94年7月27日營署建管字第0940037928號函略以,「既屬辦公場所,為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建築物,應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三、旨揭管理大樓因1樓供人員辦公使用,故屬建築法規範之範疇,仍需依建築法規定辦理建造執照申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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