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函釋】經濟部水利署重申自108年2月1日施行之「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以下稱本辦法)其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二款過渡條款規定已於今(109)年1月31日屆期,土地開發利用如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義務人應提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

主旨:
經濟部水利署重申自108年2月1日施行之「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以下稱本辦法)其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二款過渡條款規定已於今(109)年1月31日屆期,土地開發利用如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義務人應提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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