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文】函轉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告反對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植物醫師法草案」之名稱,懇請於進一步審查前應廣納各界意見,請 鑒核。

主旨:
函轉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告反對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植物醫師法草案」之名稱,懇請於進一步審查前應廣納各界意見,請 鑒核。

本文:
一、依據111年12月8日中華民國會計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國建築師公會暨全國律師聯合會111年第5次聯誼會議共識辦理。
二、111年11月2日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植物醫師法,會中結論名稱以「植物醫師法」審查完竣,本會等六師公會懇請於進一步審查前應廣納各界意見,理由如下:
(一)醫師、牙醫師、中醫師、律師、會計師及建築師,均為法定專門職業人員團體,其名稱非領有該專門職業人員證書,不得使用。如醫師法第7-2條、律師法第3條。非取得專門職業人員資格,以其名義廣告、招攬或執行業務,則有相應罰則,如會計師法第71條。專門職業人員本身亦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名義執行業務,如建築師法第26條。可見專門職業人員名稱之使用係受現行法規保障及規範。
(二)專業應互相尊重,誤用既有專業專屬名稱,將影響社會認知及對該專業之信賴。可認同保障民眾權益,提升植物保護、健康保護與環境保護等專門植物保護制度立法意旨,但植物保護專業人員之價值與尊嚴不應建立侵犯他人專業之上,遍查世界各國亦皆無採用植物「醫師」乙詞作為官方法定稱謂。
三、綜上所述,本會等六師公會全聯會懇請完善植物保護制度立法,切勿使用「植物醫師」乙詞,建議宜選取更加合宜名稱,究其本質體現植物保護人員之專業及獨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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