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公文代碼]
95011601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950106
[發文字號]
北市工建字第09560085200號
[收文單位]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北市連絡處
[收文日期]
950113
[收文字號]
收文第0085號
[受文者]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北市連絡處
[副本受文者]
[摘要]
有關工業區內建照平面設計類似集合住宅之處理原則
[主旨]
有關工業區內之建造執照申請案,其平面設計類似集合住宅之處理原則及後
續執行方式,自發文日起開始實施,請 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說明]
一、本原則係鑑於部分建商將原屬於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土地,以平面類似集
合住宅之設計方式,提供一般民眾作為住宅使用,並以低於住宅區市場
行情之價格出售予一般民眾,因其平面設計類似集合住宅,易使一般購
屋民眾誤認為俗稱之工業住宅。此舉除肇致購屋糾紛,並影響合法建築
開發業者之權益,為避免造成不公平競爭及爾後違規使用處理之困難,
故訂定處理原則如下(未符該原則規定者,不予核發建造執照):
(一)單戶室內面積(含浴廁空間及茶水間)須大於150平方公尺(惟文
化藝術工作室另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
(二)機電設備空間須集中設置於公共空間,並為公共使用且不得約定專用
。
(三)各戶僅能設置一套之浴廁空間。
(四)室內除必要之茶水間(限設一處)及浴廁空間外,不得設置隔間。
(五)於執照注意事項附表加註:「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
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
,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施工中加強
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發照圖說及
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現場如作核准用途以外之使用,均視
為違規使用,將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處理。」
(六)起造人須切結:「確實作○○○○○使用,如誤導民眾為住宅使用,
或有不實廣告惡意欺瞞等行為,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而受處
罰,或受敗訴判決確定時,廢止建造執照。」
二、相關後續執行方式如下:
(一)實施日前掛號之申請案件(含變更設計案),依說明一之(三)、(
四)、(五)、(六)款辦理。
(二)實施日後掛號之建照申請案件,依說明一所訂原則辦理,但已完成都
市設計或都市更新審議者,仍應依說明一之(三)、(四)、(五)
、(六)款辦理。
(三)實施日後辦理變更設計之案件,依下列原則辦理:
1.原建造執照非屬策略性產業使用及類似集合住宅平面,擬辦理變更設計
為策略性產業使用或其他類似集合住宅平面之案件,仍比照說明一所訂
原則辦理。
2.原已屬策略性產業或其他類似集合住宅平面使用之變更設計案件,得維
持原核准內容,如欲調整設計平面者,仍依說明一所訂原則辦理。
(四)申請使用執照中之建造執照案件,於使用執照核發時於附表內註記:
「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
且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載明,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供
作其他用途之使用,並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
約中。」
(五)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未依原
核定用途使用,將依法查處。
三、本案納入本局95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01號,目錄第一組編號
第001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備註]
[附件]
[回函]
[有效日期]
9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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