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函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學校用地範圍內增建幼兒園之防空避難設備附建標準疑義1案。

主旨:
學校用地範圍內增建幼兒園之防空避難設備附建標準疑義1案,復請查照。

本文:
一、復貴事務所112年10月11日(112)億字第A2204101101號函

二、查本部85年11月14日台內營字第8582070號函釋示:「……幼稚園及托兒所……均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條第2款第4目規定其層數在5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上開函釋幼稚園及托兒所檢討防空避難設備附建標準非採第141條第2款第3目學校之附建標準,又幼稚園及托兒所現已改制為幼兒園,故仍依本部上開函,幼兒園之防空避難設備附建標準應依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條第2款第4目「供其他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幼兒園如未達上開第4目附建標準者,免予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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