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告法規】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轉立法院咨請總統於112年12月6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5821號令公布修正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一案。

主旨:
函轉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修正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一案,業奉總統112年12月6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5821號令,請查照。

本文:
第二十八條之一 為促進金門馬祖地區及澎湖縣之建築師公會發展,規定如下:
一、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得加入金門馬祖地區、澎湖縣之建
築師公會,不受前條第四項規定之限制;非加入該管金門馬祖
地區、澎湖縣之建築師公會,不得於金門馬祖地區、澎湖縣執
行業務。但在該管金門馬祖地區及澎湖縣之建築師公會未成立
前,不在此限。
二、領有金門馬祖地區或澎湖縣開業證書之建築師,得加入臺灣
本島之直轄市、縣(市)公會,並以一個為限。
原福建省建築師公會應變更組織為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
並以會所所在地之當地政府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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