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函釋】關於室內靶場之靶道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0條之1、第91條、第108條及第109條規定疑義1案。

主旨:
關於室內靶場之靶道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0條之1、第91條、第108條及第109條規定疑義1案,復請查照。

本文:
一、復貴事務所112年11月20日雄建字第112112001號函。

二、室內靶場之靶道若為人員應淨空之範圍,靶道所佔之樓地板面積人員密度為零,故不產生出入口數量及寬度之需求,有關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0條之1第2款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數量及寬度與第91條第2款有關避難層以外之樓層通達供避難使用之走廊或直通樓梯間之出入口之規定,其據以計算之樓地板面積得不計靶道所佔之樓地板面積。

三、另室內靶場之靶道範圍為安全防護之故,除受管制之人員出入口外,周邊牆壁無法開設門窗,該範圍得免依同編第108條或第109條設置緊急進口或其替代窗戶或開口,惟同樓層靶道以外其他用途範圍仍應依第108條或第109條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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