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函釋】函轉內政部於113年1月11日以內授消字第1120827992號令核釋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所定「供營業使用場所」之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核釋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所定「供營業使用場所」之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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