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18法院鑑定實務分享講習會

上傳日期:2023-03-18

建築師法第16條:「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程上之接洽事項。」依上開規定建築師得受委託人委託辦理相關鑑定工作。本會秉持專業職能及社會責任,同時考量服務開業建築師的需求,並配合本次「2022鑑定案例彙編」出版,特舉辦法院鑑定實務分享講習會,邀請法官、律師、建築師等,從法律層面及建築專業上提供法院鑑定實務上所遇到之相關資訊分享,希望經由本次的講習整理能提供全國建築師會員執業職能之參考,杜絕爭議雙方所受纏訟之累,期使鑑定作業的標準更公允、鑑定報告更具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