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說明: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1條規定:「建築物除位於山坡地基地外,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防水閘門(板),並應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防洪及排水相關規定:一、建築物地下層及地下層停車空間於地面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及汽車坡道出入口,應設置高度自基地地面起算九十公分以上之防水閘門(板)。二、建築物地下層突出基地地面之窗戶及開口,其位於自基地地面起算九十公分以下部分,應設置防水閘門(板)。」
二、因全球暖化影響,極端氣候已成常態;降雨強度不斷破新高的情形下,淹水成災的機率大為增加。建築技術規則業已規定於建築物地下層出入口及突出基地地面之窗戶及開口九十公分範圍內應設置防水閘門(板)。為避免因強降雨所產生災害,有關防水閘門之設置本府將於建照核發時落實審理,並於使照驗收時加強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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