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文】函轉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重申建案於105年1月21日以後開工者,須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05年1月20日經水事字第10531004850號函規定辦理

主旨:
函轉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重申建案於105年1月21日以後開工者,須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05年1月20日經水事字第10531004850號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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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重申建案於105年1月21日以後開工者,須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05年1月20日經水事字第10531004850號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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