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說明
一丶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07年8月1日經標六字第10760026720號函。
二、依建築法第7條規定:「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灶丶水塔丶瞭望臺丶招牌廣告丶樹立廣告丶散裝倉丶廣塔丶煙囪丶圍牆丶機械遊樂設施丶游泳池丶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丶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増設之中央糸統空氣調節設備丶昪降設備丶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丶污物處理設施等。」建築法所稱雜項工物業有明定,所詢儲能設備非屬前開條文適用範圍,無須請領雜項執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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