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一、依本會第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決議辦理。
二、原新竹縣電信審驗處執行電信審查審驗業務,違反審驗作業經查證屬實,已屬情節重大,依據本會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中心組織辦法第六條第4項第(5)款規定應即時撤換並終止契約。
三、原新竹縣電信審驗處已經開案之案件應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審驗作業;應開案而未開案之案件,因涉及起造人及
承攬人權益,本會將函文告知洽鄰近審驗處辦理。
四、原新竹縣電信審驗處業務由新竹市電信審驗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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