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中華民國傑出建築師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揚傑出建築師對國家社會之貢獻,激勵建築師榮譽感,特訂定本要點。
二、中華民國建築師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經本部評選頒給中華民國傑出建築師獎:
(一)在建築理論、專業、環境、藝術與文化上具有持續及累積性成就,並對其發展有重大影響,具傑出貢獻。
(二)建築設計作品及理念具有創新觀念或啟發性作用,引領建築風潮。
(三)積極從事公共服務工作,對於公共安全、預防災害或改造生活環境,貢獻卓著。
(四)配合政府重大建築政策方向,具卓越表現。
三、中華民國傑出建築師獎之評選,每二年舉辦一次,每次獎勵名額原則不超過三名,得予從缺。但必要時,獎勵名額得予增加。
四、中華民國傑出建築師獎之參選資格規定如下:
(一)具中華民國建築師資格之個人。
(二)持續致力於建築專業,對建築理論、專業及環境具持續性影響者。
五、中華民國傑出建築師獎之報名方式如下:
(一)推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各大學院校建築所(系)、建築有關學術團體、歷年得獎傑出建築師或建築相關雜誌社,向本部推薦,每一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傑出建築師之推薦,不得超過三名。
(二)自行報名:自行報名參加評選者,應經十位以上之建築師連署推薦。
(三)舉薦會議:除公開徵求推薦,本部並得邀集相關機關(構)召開舉薦會議,由國內各重要建築專業雜誌中刊登之作品中正式推薦若干名進入初選候選名單,與公開徵求推薦者一同進行初選。
前項推薦及報名期間,由本部公告之。
六、參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相關證明資料,並加裝封面裝訂成冊(A4規格),製作光碟,一式二份:
(一)推薦表:詳述推薦理由,並就符合第二點事蹟之理由詳為論述,最多二頁,如附表一;自行報名參加評選者,應再檢附連署推薦表,如附表二。
(二)參選實績表:概述具體事蹟,並就符合第二點事蹟之理由詳為論述,最多二頁,如附表三。
(三)自傳:內容包含從業歷程、建築理念及經驗,最多二頁。
(四)建築師事務所簡介:事務所歷史、登記該事務所之所有建築師簡歷及團隊成員簡介,並應敘明團隊合作情形,最多四頁。
(五)作品資料表:建築師發表之代表作最少五件(不得與歷年得獎傑出建築師之參選作品重複),詳述建築理念及設計基本資料、空間特色等,最多二十頁,如附表四。
(六)其他相關文件:剪報、文章、書籍、獲獎、展演等紀錄及其他資料,最多三頁。
參選建築師檢送之申請文件及資料不合規定者,由本部於初選前通知其於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本部為辦理中華民國傑出建築師獎之評選工作,設中華民國傑出建築師獎評選小組(以下簡稱評選小組),由部長指派主任委員一人,並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委員由本部遴聘歷年得獎傑出建築師、學術團體、專家學者、相關公會代表、政府機關及本部有關主管人員擔任;歷年得獎傑出建築師出任之評選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評選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除政府機關及本部有關主管人員外,其餘委員續聘以三次為限,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八、評選小組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九、評選小組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但決選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十、評選小組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經核定後,以本部名義行之。
十一、評選委員應公正執行評選任務,與被評選之建築師有舉薦關係者,應即主動聲請迴避,其評選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選:評選小組就參選建築師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予以審查後,進行初選,提名入圍複選名單。
(二)複選:入圍複選名單之建築師應就從業歷程、建築理念及經驗、事務所歷史、團隊成員、團隊合作、建築作品及符合第二點事蹟之理由等事項進行簡報說明會,由評選小組進行複選,提名入圍決選名單。
(三)決選:評選小組依入圍複選名單,按實際需要實地參訪後,決選當選者為當年傑出建築師。
傑出建築師獎之簡報說明會及實地參訪,由參選建築師自行簡報及說明,或經參選建築師同意後,得由推薦者代為簡報及說明。
初選、複選、決選業務得委託民間機構協助辦理,民間機構並得成立工作小組,協助辦理書面審查、資料彙整、簡報說明會、實地參訪、撰寫評選報告等相關事宜。
十二、中華民國傑出建築師獎得獎名單公告後,由本部公開表揚,並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頒贈中華民國傑出建築師獎座及內政部部長獎狀,並頒發中華民國傑出建築師事務所獎狀。
(二)推薦予各機關辦理建築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評選時,給予妥適評分。
(三)編印得獎者專輯。
(四)舉辦建築作品展覽、演講或座談會。
十三、獲選之傑出建築師,另由本部報請 總統或行政院院長予以召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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