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按「建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故有關從事建築設計業務,允屬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疑範圍,再按「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9條第2項第4款暨「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0 條第5款之規定,公司、商業之名稱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與專門職技術人員執業範圍有關之文字。準此,「建築設計」一詞,不宜為公司 、商業名稱之一部,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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