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一、
查建築法第36條規定:「起造人應於接獲第一次通知改正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通知改正事項改正完竣送請復審;屆期未送請復審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申請案件予以駁回」,先予敘明。
二、
為順應都市發展局,旨揭執照審核前應完成之平行分會及外部審查報告書日漸具增,爰考量因相關法令致不可歸責於起造人之情事及確保該申請案令適用之穩定性,旨揭注意事項如下:
(一)起造人及設計人應聯名填寫建照申請案件展延復審申請書,並檢附平行分會清冊及相關公文,說明辦理進度,牌利確認綠由,且除非因法令異動而致增加平行分會機關,否則屬可歸責事由,不可以此申請展延。
(二)將尚未完成且無法歸責於起造人及設計人之理由,一次告知本局,以作為展延依據。
(三)為使申請作業流程透明,起造人自接獲第2次同意展延函文起,應每2個月以前開方式(檢附清冊、相關公文及說明辦理進度)向本局辦理備查,以作為下次展延准否之依據。
三、檢送相關書表格式1份。另有關本局106年7月11日新北工建字第1061336008號函,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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