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一、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0條第4項規定及社團法人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108年6月14日(108)公字第0600005號函辦理。
二、旨揭建議名單公告後,貴單位所屬名單內人員尚有因更換事務所、停止執業或未符下列情事之一者,請貴單位即時函告本處:
(一)未曾受所屬執業相關法令規定懲戒處分者。但經受懲戒處分後逾四年者,不在此限。
(二)未曾經法院判決確定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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